陕西省太阳能行业协会
Shaanxi Solar Energy Industry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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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陕西省太阳能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太阳能行业协会,是由在凡在陕西省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太阳能及清洁能源相关(配套、互补等)产品生产、设计、销售、研发、检测、安装施工及监理等活动,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生产厂房)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英文名称为Shaanxi Solar Energy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 Shaanxi SEIA。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太阳能、清洁能源、节能环保行业的方针政策;坚持推动太阳能、清洁能源、节能环保行业健康发展为中心,努力为会员企业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维护行业社会形象;开展行业交流和培训教育,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宣传行业发展政策、动态和要求,团结本会会员和行

业专家依规开展活动,努力为推进行业发展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西安市。

本会官方网站: http://www.sxsei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陕西省关于太阳能、清洁能源、节能环保行业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团结互助,增强共识,共谋发展。

(三)建立与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陕西和其它地区之间的经济协作与交流,开展与其他地区企业的友好往来,为两地企业及各界人士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五)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各种交流会、展销会、博览会、贸易洽谈会,为企业寻求发展项目、引进资金、拓展市场提供各项服务。

(六)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兴办与本会宗旨相一致的经济实体;接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课题的调研、论证、评价及科研成果的初评。

(七)总结推广企业的先进经验。

(八)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加强陕西和省内外、境内外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强本会与兄弟(省、市)协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九)创办会刊,建好行业网站和微信平台,收集、分析和及时发布国内外有关政策、法规、行业发展动态和市场信息,宣传推广新产品、新技术。

(十)举办或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业务讲座、研讨会、沙龙、竞赛、公益等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及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增加会员之间的商业沟通、信息交流及合作机遇,以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会员的整体素质,树立陕商的良好形象。

(十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办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定期向陕西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十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单位会员中的“团体会员”须经地方社团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单位会员须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相关的有效证件。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公司营业执照;

2.个人身份证明

(四)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对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本会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回通知中说明。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设置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大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4年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会长或者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5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拥护本会章程,维护协会利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

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指责范围内行驶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它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历史连续6次或者每届内累计8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用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5-6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利益;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办法,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会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驶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驶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以国家战略词汇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陕西”、“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前置使用本会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代收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选举办法》、《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文件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会长办公会制度》、《秘书长聘用(招聘)办法》、《会员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创办适宜的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六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六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机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六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