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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整县(市、区) 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 内蒙古电力公司:


我国建筑屋顶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 潜力巨大。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有利于 整合资源实现集约开发,有利于削减电力尖峰负荷,有利于节约优 化配电网投资,有利于引导居民绿色能源消费,是实现达峰、 碳中和”与乡村振兴两大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措施。


为加快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拟在全国组织开展整县(市、 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试点条件


申报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县(市、 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屋顶资源,有利于规模化开发屋顶分布 式光伏。


(二)有较高的开发利用积极性,具有整合各方面资源、以整县方式开发建设的条件。


(三)有较好的电力消纳能力,特别是日间电力负荷较大,有 利于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在保障电力供应中的积极作用。


(四)开发市场主体基本落实,开发建设积极性高,有实力推进试点项目建设。


(五)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 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 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利于 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


二、落实保障措施


(一)试点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屋顶资源,营造 有利于整县(市、区)推进工作的良好政策和营商环境。


(二)试点县(市、区)电网企业要密切配合各地试点方案编 制工作,加强对配电网的升级改造,切实保障试点地区分布式光伏 的大规模接入需求,做到“应接尽接”。


(三)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分布式光伏接网、备案等 相关管理办法,鼓励实行项目整体打包备案。


三、加大政策支持


(一)试点地区屋顶分布式光伏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


(二)鼓励地方创新政策措施,通过财政补贴、整合乡村振兴 各类项目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鼓励试点县(市、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 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 190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积极组织屋顶光伏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 化交易。


四、报送要求


(一)试点县(市、区)政府牵头,会同电网企业和相关投资 企业,开展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各县(市、区)试点方案基础上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方案。


(二)试点方案应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 模、运行模式、进度安排、接网消纳、运营维护、收益分配、政策 支持和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三)试点方案要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提高当地人民 生活水平,注意保护和美化城镇景观、村容村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拓思路,抓紧组织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并于7月15日前报送我局(新能源司)。我局将及时统计公布试点方案,并加大协调支持力度,保障试点方案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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