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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47.1亿元地方可再生能源项目补贴!

来源:财政部

6月28日,中央财政部下达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

根据通知,2023年地方补贴资金预算为74.027亿元,本次下发47.1亿元。2022年共发放给地方电网67.2亿补贴资金;2021年、2020年分别为56.8亿元、59.5亿元。一般一年均分两次发放。

补贴发放的方式包含三大类、7小类,具体如下:

1、优先足额发放的项目

类型一:发放2022年和2023年当年电量对应的补贴;

1)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

2)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

类型二:发放2022年当年电量对应的补贴;

1)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

2)2020年起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的项目

2、优先保障拨付项目2022年当年电量对应补贴的50%;

1)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

2)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

3、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

剩余的其他发电项目2022年当年电量对应的补贴。

各省地方电网拨付的资金情况如下表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发放仅限于地方电网,即非国家电网、南方电网覆盖区域目前知道的地方独立电网大概还有1个省级电网(蒙西电网)、13个地级市电网和近400个县级电网。我国最大的地方电网是蒙西电网。


表: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汇总表(单位:万元)



财建〔2023118

山西、内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你单位申请,现下达2023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具体金额见附件2。项目代码和名称为10000017Z175060070001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收入列2023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1100407节能环保支出列2023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6001 风力发电补助“2116002 太阳能发电补助“2116003 生物质能发电补助2023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799 其他对企业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优先足额拨付至2022年底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已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发电项目,并及时公开资金拨付情况。

    二、电网企业在拨付补贴资金时,应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以及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2022年和2023年当年电量对应的补贴

    (二)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以及2020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的项目2022年当年电量对应的补贴   

    (三)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拨付项目2022年当年电量对应补贴50%

(四)对于剩余的其他发电项目2022年当年电量对应的补贴,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

(五)上述项目如为纳入补贴核查范围的项目,拨付资金时仅考虑其中经合规项目清单公布没有异议的项目或经补贴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分布式项目;

(六)上述符合拨款条件的项目如为202211日以后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目,拨付资金时可将其2022年以前年度电量对应的补贴考虑在内;

    (七)对于发电小时数已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拨付。拨付资金已超过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应在后续电费结算中予以抵扣,抵扣资金用于其他符合条件项目的补贴资金

    (八)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扣除厂用电外购电部分后按规定享受补贴。同时,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要求加强补贴资金拨付审核,杜绝掺煤等情况的发生

    三、省级财政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及时纠正审计以及各类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涉嫌骗补及违规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应暂停项目补贴资金拨付,待有关部门核实定性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电网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199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591号)要求,按规定核减补贴资金。

    、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对补贴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同时做好绩效自评。电网企业应在630日前将2022年及以前年度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心。统计信息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业主、装机容量、上网电价、补贴强度、拨付金额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单位有关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自评结果将作为分配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汇总表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绩效目标表

                                                                               财   政   部

                                                 202368


附件下载

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汇总表.xlsx
附件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