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印发绿色电力交易专章,风光为主,不对价格限制,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来源:国家能源局 4月19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满足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需求。 文件明确指出,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征求意见稿提出,推动跨省区优先发电计划中的绿色电力,通过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方式予以落实,扩大跨省区绿色电力供给,满足跨省区绿色电力消费需求。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绿证价格应由双方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能耗双控、碳排放双控等因素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综合确定。 文件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绿色电力交易专章》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满足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需求,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作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的补充,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10-81929559,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 jianguansi@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4月19日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 2.绿色电力交易可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各省级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确保绿色电力可追踪溯源的前提下,建立灵活的合同调整机制,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合同转让等交易。 (五)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 1.电力交易机构向交易主体出具的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含以下内容: (1)电能量部分结算电量、价格、结算费用; (2)绿证部分结算电量、价格、结算费用; (3)电能量部分偏差结算费用。 2.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部分与绿证部分分开结算: (1)电能量部分按照跨省区、省内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结算。 (2)绿证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滚动到次月核算),以绿证价格结算。 (3)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发电企业对应于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六)绿证核发划转 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相关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绿证核发。 绿证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每月度结算电量,经审核后统一核发,并按规定将相应绿证划转至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的绿证账户。 来源:国家能源局 |